房主改变阳台结构,拆窗工人跌落受伤 房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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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余祥请装修公司为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将两个毗邻的阳台打通,造成两个阳台之间出现缺口。毛军及妻子宾晶受雇拆装窗户时,宾晶从阳台缺口处跌落受伤,住院近一个月。此后,宾晶将金余祥和装修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图源网络 侵删)



拆装窗户意外受伤

2021年8月,金余祥请柳州一家装修公司对其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的一套房屋进行装修,施工范围包括水电、铺砖、封窗、刮腻子。10月24日,金余祥在微信群中发送房屋阳台缺口的照片,提醒装修工作人员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危险。10月31日,金余祥向毛军订购窗户,双方约定由毛军提供窗户安装服务,安装完验收付款。

同年11月5日,毛军与妻子宾晶共同到金余祥的房屋进行拆装窗户作业。不料,宾晶在安装窗户过程中不慎从阳台缺口处跌落受伤。宾晶因此住院近一个月,出院诊断为多处骨折,需要全休3个月。

此后,宾晶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余祥和装修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6万余元。


一审厘清各方责任

柳北区法院指出,宾晶作为成年人,一直从事窗户拆装工作,应当知道装修中进行窗户拆装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业前应全面了解房屋情况,做好防护。宾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做好防护,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金余祥作为房屋主人,对房屋隐患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他明知房屋阳台有缺口,但未阻止宾晶等人拆装窗户,未对缺口处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对宾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存在过错。

装修公司先于宾晶进驻房屋进行装修作业,对房屋隐患有所掌握。在约定的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房屋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专业装修机构,装修公司对房屋正在进行的装修作业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止,但对房屋隐患未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对宾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同样存在过错。

柳北区法院认定,对宾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金余祥承担30%的责任,装修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核算,柳北区法院认定宾晶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一审判决金余祥和装修公司分别赔偿宾晶4万余元。


房主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10月24日10时30分、10月30日13时40分,我要求施工方整改,尽到了告知义务。对隐患采取警示标志、防护措施以及整改,是装修公司的义务。毛军与宾晶在铺砖师傅再三阻止下,强行进入现场。施工现场有监工人员,不可能要求我24小时在施工现场看守……”金余祥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各方陈述以及现场照片,柳州市中院确认事发地位于客厅阳台和房间阳台之间的空隙。装修公司根据金余祥的装修设计方案,拆除两个阳台之间的护栏,将两个阳台打通连为一体;毛军负责阳台落地窗定制安装。

当事人的争议在于金余祥是否明确告知毛军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明确禁止毛军在排除隐患前进行施工?柳州市中院指出,根据事发前微信聊天记录,金余祥仅是提醒毛军晚两天再去拆装门窗,没有明确提示阳台有安全隐患。毛军夫妇到了房屋后,装修公司工人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提醒他们注意安全隐患。综合以上证据,中院确认金余祥没有明确告知毛军房屋阳台之间空隙存在隐患,没有因此明确禁止毛军、宾晶进场安装门窗。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柳州市中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以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毛军与金余祥签订门窗订货单,金余祥向其支付定金,根据双方约定,毛军按照金余祥的要求为房屋定制门窗,负责安装及售后服务,安装完毕后经验收合格,由金余祥付清尾款。宾晶与毛军共同经营门窗定制安装业务,宾晶与金余祥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宾晶在履行承揽合同中受伤,金余祥作为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他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确定。

金余祥在装修设计方案中改变房屋构造,存在危险性,同时他没有安排好替代性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形成阳台之间的悬空区域。装修公司按照金余祥指示拆除阳台护栏,却没有采取有效防护,金余祥提示做好安全措施后,仍没有动作,因此形成装修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金余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明确告知宾晶阳台之间空隙存在隐患或明确禁止宾晶进场拆装窗户。尽管金余祥称多次告知装修公司做好防护以及他和装修公司对房屋装修期间安全防范的责任约定,但金余祥与装修公司的约定对宾晶不具有约束力。

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则是宾晶疏忽大意,作业前没有全面了解房屋情况,没做好防护。一审法院对各方责任比例分配恰当,柳州市中院予以维持。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柳北法院、柳州中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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