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跑路了~员工可以用公司财物冲抵自身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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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老板欠薪久拖不发,为了迫使老板快速解决欠薪问题,有些劳动者会直接占有单位财产、拒不返还单位财物等手段留置单位财产作为要挟。这种方式合法吗?案情概述

案情概述

卢某原系长江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2013年9月6日,长江公司购买该车后即交付卢某使用。2014年2月21日,长三角公司向卢海云送达《关于卢某同志旷工和挪/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卢某“连续旷工13日,我公司多次通知拒不去报到也不来挪用和拒还公司小车,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卢某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但认为长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补偿金,故拒绝返还公司小车。而后,长江公司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小车。

深度解析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主张留置权与法律规定相悖。

律师观点

律师说: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之一,规定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中,如《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留置权的行使的前提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督促其履行债务,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

劳动关系双方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也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而不是乱用民事救济谋一己之利、享一时之快,否则不仅导致劳动管理秩序的紊乱,影响劳动生产和管理秩序,还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性,甚至还需承担一定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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