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法院会批捕吗判几年(寻衅滋事需要法院判决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寻衅滋事会批捕吗判(寻衅滋事需要法院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光明网评论员:检方撤诉:定罪寻衅滋事应慎之又慎

【阅读提示】陕西女子举报家乡环境问题一审获刑两年半,二审检方撤诉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8月16日)有媒体报道说,为舆论所关注的陕西女工程师李思侠因举报污染被诉寻衅滋事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据报道,7月28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李思侠寻衅滋事罪的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石泉县法院重审。8月14日,石泉县法院裁定,因石泉县检察院在此案重审期间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石泉县法院要求撤回起诉,石泉县法院准许石泉县检察院撤回对李思侠等三人的起诉。

此案成于李思侠举报污染。2008年,李思侠家乡的环境被村里的石料加工厂所污染。李思侠在网络发帖,举报石料厂污染环境、损毁道路,并参与组织村民在村中道路限制运石料卡车辆通过。2008年6月,石泉县环保局对李思侠举报的石料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作出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石泉县国土局责令石料厂停业,并对其违法占地和采矿行为立案查处。

不料,2019年2月,李思侠等3人却因此被石泉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诉至石泉县法院,诉由为李思侠等人的环保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而涉嫌“恶势力犯罪”。石泉县法院称此案为“石泉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石泉县首起涉恶案件”。去年6月,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涉恶事实,只认定寻衅滋事罪,并因此分别判处李思侠等3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1个月。这个判决,引起公众和公益组织的关切。

上述案件的成因及其结果并不罕见。举报污染、举报腐败、举报不作为、举报乱作为,等等,都有可能被诉以寻衅滋事罪。在李思侠案中,其最初被诉罪名之一——涉恶犯罪的构成相对而言需要较确定的构成要件,需要相对扎实的证据以及证据链。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定义外延的非确定伸展性,实际上模糊了其所能覆盖行为的边界,将寻衅滋事罪变成了无所不包、可包所有的“口袋罪”。

按照现行刑法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此,对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的描述,实际上是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证据或证据链的主观判断,这给实际存在的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巨大空间。显然,对什么是“肆意”“随意”、什么是“任意”“严重”的主观判断,都为寻衅滋事的罪与非罪、或者成罪的轻与重的行为定性带来了难以避免的模糊性。

因此,李思侠案撤诉,与司法应对社会公益行为进行正向激励的指向相一致。

【上一篇】贪官的胃口,你总难想象

有感情纠纷就爬广州图书馆横梁?涉寻衅滋事罪,批捕

近日,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通报,2020年11月27日,该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批准逮捕。11月12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进入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广场东侧的广州图书馆六楼,翻越栏杆攀爬到玻璃幕墙内侧横梁,企图以高坠自杀的方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逼迫救援人员为其解决感情纠纷。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长达14个小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回顾

11月12日12时,广州天河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在广州图书馆有一男子欲跳楼。接报后,天河警方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民警到场后发现,一男子在该大楼6楼横梁上自称要跳楼。经初步了解, 该男子为唐某(26岁,广东电白人,系某物流公司员工),因感情纠纷而到广州图书馆声称要跳楼。经警方谈判专家和消防人员反复劝导, 13日凌晨2时许,唐某安全回到地面。因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唐某被天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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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进京缠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市一信访人因寻衅滋事被批准逮捕

(公益海报)

陈某某,男,63岁,莱州市平里店镇人。该因不服法院判决,自2001年11月起,多次去省进京上访,以强拿硬要、不断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通过缠访、越级访等手段连续向政府施压、制造影响,先后多次因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罪被拘留、拘役;并在两次结服的前提下,反悔协议,无视对其无理诉求的依法终结,公开叫嚣、言语威胁、肆意向政府强行索要财物和获取好处,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信访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底线,藐视法律权威。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2日,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陈某某被执行逮捕。

警方提醒: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逐级表达,不能恣意妄为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将付出沉重代价。非访不可能实现无理诉求,反而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市公安局)

(公益海报)

陈某某,男,63岁,莱州市平里店镇人。该因不服法院判决,自2001年11月起,多次去省进京上访,以强拿硬要、不断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通过缠访、越级访等手段连续向政府施压、制造影响,先后多次因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罪被拘留、拘役;并在两次结服的前提下,反悔协议,无视对其无理诉求的依法终结,公开叫嚣、言语威胁、肆意向政府强行索要财物和获取好处,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信访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底线,藐视法律权威。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2日,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陈某某被执行逮捕。

警方提醒: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逐级表达,不能恣意妄为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将付出沉重代价。非访不可能实现无理诉求,反而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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