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华为公司某位HR实名控诉公司内部弊端的新闻强势登上热搜。根据这位HR的说法,公司研发部员工月加班160小时以上。OH,MY GOD,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华为公司这加班时间都要上天了。
劳动法律之所以规定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并且设定每天、每月加班时间的上限,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个人生活。持续的高强度长时间劳动很可能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这可以说已成共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发生“过劳死”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对于这个问题,梁律师分析如下:
一、属于工伤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因为持续的高强度长时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员工近亲属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不属于工伤的情况
过劳死属于工伤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义务都比较清楚,争议相对较少。但是,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下,例如下班一段时间后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的态度各异。以下列举三个地区的判例,供大家参考:
1. 上海市:经过鉴定,认定“过劳”是死亡原因之一,因此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6)沪0115民初54258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的死亡原因?根据鉴定意见,胡*死亡的诱发因素是疲劳工作、情绪紧张,该因素在胡*死亡中的的参与度为30-40%。…即便死亡并非发生在其工作时间,但实习期间的劳动强度以及由此引发的情绪和压力对于胡*的身体状况依然产生持续性的影响。…本院综合考量二被告对于胡*死亡的参与度,酌定由被告海*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承担24%的赔偿责任,被告工*学校承担6%的赔偿责任。
2. 扬州市:虽然没有经过鉴定,但根据相关事实可以推定“过劳”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9)苏10民终1796号
本院认为,邬*的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即使进行尸体解剖,也至多查明邬*猝死的医学原因。现有证据无法得出邬*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邬*加班、猝死这个过程的紧密度,同样无法排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邬*猝死的起因与邬*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日常作息工作情况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综上,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由诚*公司对邬*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 东莞市:没有证据证明“过劳”和死亡之间存在关系,因此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370号
本案中,虽然根据薪资单以及考勤表的显示,徐某某平时确有加班的情况,但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被告强迫徐某某加班。另外,徐某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其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对于原告主张徐某某因加班而导致其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强迫徐某某加班导致其死亡不予采信。
专业劳动法律师团队,作为广大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处理过上百劳动纠纷事件以及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为众多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提供过有力的法律支援。也为数十企业提供过劳动法律服务,主要有日常用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务犯罪问题应对,规章制度设计、薪酬制度设计、企业搬迁关闭的法律支持、劳动仲裁和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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