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级伤残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制定的,适用于北京市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具体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cm²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5、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6、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7、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8、双眼矫正视力≤0.8;
19、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3、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4、晶状体部分脱位;
25、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6、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7、外伤性瞳孔放大;
28、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9、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3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1、铬鼻病(无症状者);
32、嗅觉丧失;
33、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34、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35、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6、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7、鼻中隔穿孔;
38、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9、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40、胸壁穿透创未做闭式引流;
41、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2、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5、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6、卵巢修补术后;
47、输卵管修补术后;
48、乳腺修补术后;
49、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50、慢性轻度磷中毒;
51、工业性氟病 I 期;
5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3、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54、一度牙酸蚀病;
55、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如果发生了工伤或职业病,应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和诊断。
2、保留证据:在就医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发票等,以便在鉴定时使用。
3、了解鉴定流程:在进行伤残鉴定前,应了解鉴定的流程和要求,如鉴定时间、地点、需要准备的材料等。
4、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对伤残鉴定的结果有疑问或不满意,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或咨询。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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