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再当法定代表人了,怎么样才能把我换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唯一法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当然,如果公司因为对外背负债务而被列为被执行人,那么其法定代表人则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人员,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实务中,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不少人惧怕担任法定代表人而给自己招致法律责任,而央求其他人为其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些中小型企业,实际投资人还有可能要求公司员工帮忙挂名一些皮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对于因接受他人的委托而挂名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挂名人反悔而不想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而该公司又不配合其办理变更登记的,那该怎么办?如果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又该怎么写呢?且看本文的分析。


一、法院不支持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理由:

1、轻易支持变更登记,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一般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得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对于债权人而言非常重要,关系到是否合作以及建立信任。为此,一旦公司通过工商登记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不轻易进行变动。若法院轻易接受法定代表人更名诉讼的,那么将会损害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实务中,也不排除当公司背负外债而不能清偿的,法定代表人借此希望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司法救济对此非常慎重。

2、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务,不得轻易干涉。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股东的变更均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法院应审慎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只有权利存在救济的必要且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时,司法才有必要予以适当干预。

3、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股东、董事长等身份时,无法判断是否就是挂名。

对于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的大股东,名义上掌握了公司的实权,那么其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救济途径,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来完成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当然不排除股权也是代持的,但是考虑到同时代持股份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会存在风险和责任,那么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应该预料到这样的风险。司法救济不会轻易为当事人的过错而埋单。

4、自然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以其是否系公司股东或员工为前提。

即便当事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和员工,不影响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更何况,前已述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由执行董事担任。即便当事人仅为挂名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而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这并不能成为其有权主张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理由。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对自身行为造成的风险负责。

5、当公司已被法院判令解散,变更法定代表人已无必要。

当公司因为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形而不得不解散时,那么公司将不再继续经营,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解散前的清算。公司解散之后,那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就自然涤除了。为此,当事人此时再想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已无必要。


二、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理由:

1、当事人并非公司股东,且董事或经理任期也已届满。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当事人并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内部途径解决变更问题,且其挂名的董事、经理任期也到期,不再另行相应职务,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确实不利于公司正常运营,反而会造成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

2、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可以解除。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与公司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其中,受托人为被挂名的个人,委托人为目标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作为受托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系有权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3、当事人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途径,仍然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

实务中,当事人为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发函或者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内部途径解决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的问题。在涤除之前,当事人已经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职务,或者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从经济上和人身隶属性上与公司之间已经没有关系。能够举证证明已经采取了措施穷尽了内部救济途径。为此,当事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定代表人的涤除事务。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者变更,原本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司法不宜主动干预。但是考虑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需要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职务。当行为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时,其与公司之间不再具有实质的关联性,那么继续让行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会让公司运营陷入僵局,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且被委托的人穷尽了内部途径仍然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时,便只能诉诸于诉讼,起诉被挂名的公司以及公司股东,要求涤除其作为被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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