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由 3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 1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5 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 3 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 5 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 3 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7、送达: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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