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转评需要哪些资料?

一、转评需要哪些

(转评人员)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一、不需装订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

三份(需A3纸双面打印胶装,否则不予受

理)。必须在本表上注明“转评”字样。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份。

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审核信息表》

一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装订材料顺序(需有目录)

(一)基础材料

1、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情况说明各一份。

2、《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

承诺书》和《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诚信承诺书》各一份。

3、已有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含审核页)。

5、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一份(聘任证书需含有效续聘页)。

6、取得“原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表内所有页均须提供)各一份。

7、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需提供申报“原职称”时取得的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份,或参考成绩单复印件一份,或免试条件依据。

8、《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证》复印件一份(含姓名页和各学时登

记、验印页)。

9、转评系列(专业)所必需相关证件及行业准入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二)业绩材料

1.从事所转评系列(专业)工作总结一份。

2.能反映所转评系列(专业)的工作经历

和能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二、法律修改一般要多久

法律分析:一部法律或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三审,每次征求意见都是一个月; 至于征求意见结束后,何时必须进行审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三、我想改名字,要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手续办理?

你好,改名的步骤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四、为什么要制定法律

法律是智慧的,学习法律不仅能让我们深刻的理解社会原理,同时还让我们多一个看待日常生活的视角。本文旨在阐述法律的基本模型,从而帮助你更好的阅读其他优秀的法律著作。

本文皆是个人观点,不涉及专业的词汇或者具体的条文分析,大家可以轻松阅读,也欢迎指出我的偏见与误解。

01 起源篇

前段时间『唐山打人案』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打人者对法律的无视引起了大众的愤怒,随后国家机关也将犯人全部抓获。我相信大多数人和我一样,恨不得将这帮人千刀万剐!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都逐渐将注意力放到审判结果上。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每个人都会用内心的那杆秤来衡量审判力度。这杆秤通常是我们内心的道德标准。

然而道德标准是千人千面的,针对同一案件的嫌疑人,有人觉得要判无期,有人觉得要判10年。因此道德不能作为判罚的标准。或者说,至少得统一大家的道德标准。

除非你能给全世界的人洗脑,否则统一道德标准是不可能的事。其实道德是一种很高的标准,否则孔子也不会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通常会用道德去要求别人如何,但落到自己身上,便不断放低道德标准。所以道德最大的作用是约束自己,而不是约束别人。

那什么能同时约束别人与自己呢?答案是法律。既然道德只能要求自己,不能要求别人,那何不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道德标准来共同遵守呢?罗翔老师总说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就是这个意思。

可我们为什么要自己制定规则来约束自己呢?这要从人类的本性出发。人是社会性动物,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在社会中发生的,因此都渴望有个稳定的社会让自己生活。而什么样的社会能稳定呢?这点人类还是有共识的,那就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是稳定的。法律是人们心中对正义社会的映射。通过法律约束社会中的人、企业、机构与政府,从而实现公平与正义,让每个人都能拥有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力。

02 权力篇

法律的使命有很多,其中限制权力是它必须完成的使命。

前面说过法律是我们对正义和公平追求的产物,如果想要实现公平,那就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平等的对峙,例如『唐山打人案』的多人群殴单人,大型企业对员工进行裁员,地方政府利用职权刁难百姓。为了帮助弱势方,法律必须要限制强势方的权力。

社会中的强势方可以简要分成三种类型:群体、企业组织及政府。例如社会的残障群体是一个很大的弱势群体,所以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盲人持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你不能说为什么盲人可以免费坐车,我就必须得付费。因为相对乘坐公共交通这件事,你是强势方,而盲人是弱势方。你上车的时候能第一时间冲向空位并舒服的坐到下车,但盲人却无法享受这些。因此国家制定法律给予盲人免费乘坐的权力,从而实现乘坐公共交通的公平。

说完群体,我们再来说说政府。我们肯定经常听到国外起诉政府的新闻,例如2020年tiktok起诉美国政府对其交易的限制;2019年华为起诉美国政府对5G技术相关销售的限制。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政府都是非常强势的一方,因此法律也必须要对其进行限制。

我国也有相关法律来限制政府权力,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机构如果侵犯了我们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现实中我们很少这么做,一是这么做成本太高了,很多人觉得不值得。二是中国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提升,有些法律虽然制订了,但执行却是困难重重。

03 立法篇

法律可以用来限制强势方,但法律在限制的过程中它本身又成为了强势方,那又有谁来限制法律呢?

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忒弥斯用左手的天秤来衡量世间所有不公正的事,那又有谁能保证天秤本身是没问题的呢?比如有人有偷偷在称的左边放了块磁铁,天秤每次衡量不公之事时都会偏向左边,这样世间所有的公正都不存在了。

现实中法律有权将违法的人、企业或者机构进行规定的处罚,而被处罚的对象却无法反抗法律,这是一种很不平等的关系。如果法律不受到限制,可以朝令夕改,那法律便失去了权威,自然也起不到约束的作用。因此法律本身也需要受到法律限制。

这里会有个矛盾,就是限制法律的法律,又由谁来限制呢?这也是一个不断逼近正义的过程。要解决这个问题,现实中是这样处理的。

1)首先所有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违背宪法。宪法是万法之母,是这个国家成立的共识。什么是共识呢?我理解的是社会求同存异中的同,也就是国家大部分人认可并拥有的价值观。在美国,《独立宣言》阐述的人人生而平等,都能拥有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力,就是那个时代的共识,因而成立了美利坚合众国。后续根据这个共识制订了第一版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用来限制政府、立法机构和审判机构。这也为后来所有的法律发生及执行打下了基础。

在中国,宪法中明确写到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归无产阶级。这是那个时代大家的共识,因而成立了新中国。所以宪法的意义非凡,它是国家大多数意志的体现,如果所有后续的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那么后续的法律自然也受到了限制。

2)其次是所有的法律的诞生与修改都要遵守宪法中规定的立法流程,包括宪法本身的修改。在我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立法的机构及修改宪法的机构。我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宪法、修改宪法及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的权限,并且也规定了宪法的修改需要满足的条件。由于篇幅原因宪法没法对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进行完善的规定,后续我国也出台了《立法法》来规范立法流程,但《立法法》本身也是依照宪法制定的。

3)最后是法律不能脱离社会本身。当法律在不违背宪法,并按照立法流程被制定出来后,它就一定是合理的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怎么解释滞后性呢?因为法律被制定的时候是被当前时代制约的,虽然立法者在制定的时候尽可能去洞察社会的底层逻辑,但是科技、环境、文化、灾害都会改变社会形态。一旦社会形态改变,社会的底层逻辑也会发生改变,从而原来的法律可能就并不适用。

例如美国早期禁止异族通婚的法律,在反种族歧视的社会背景下便不适用,因此在20世纪便完全废除了。还有新中国成立的早期,在全民皆兵的时代背景下,法律是允许个人持枪的。后来随着国家的强大与社会内部稳定,公民持枪也逐渐变的弊大于利,因此便立法禁止个人持枪。

法律起源于大众对社会正义的渴望,自然是服务于社会,不能脱离社会。如果某个法律受到了社会剧烈的反对,或者被大多数人视为空文,那么立法者就应该反思是法律已经脱离社会本身。

04 审判篇

前面我们说了很多关于法律制定的原则,但是我们还没说过法律是如何生效。你也许会想,审判这件事还不简单吗?如果某个人违法了,去查下他违反了哪条法律,然后按法律描述的惩处方式进行判罚就行了。

如果真这么想,只能说你还太年轻了。如果审判这么简单,那法庭上的律师、法官或者陪审团存在的价值在哪儿呢?同时法律也不至于有如此高的门槛,让大多数人望而生畏了。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审判这件事。

我们高中数学学了很多的知识点,在考试的时候出题人会根据知识点构造对应的题型,并且会在题型上加一些无关紧要的场景,比如说永远会漏水的木桶,或不断上下人的公交车。然后我们思考需要用哪些学过的知识点来解这道题。这里的逻辑是先有的知识点,再出的题,最后附带构造下场景。而法律正好相反,是先有的场景,再出的题,最后才是构造知识点。如何理解这句话呢?我们继续往下看。

现实中存在各种问题且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我们人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提前构造好知识点,也就是制定法律。但我们用大脚趾也想得到,法律是没法穷举现实所有场景的,但审判恰恰就是用之前制定的法律来解决当下新出现的问题。因此没人可以保证现有的法律一定能做出最接近真相的解法。

那我们该如何得到题目的最优解呢?或者说我们该如何了解事件的真相并进行最公正的审判?

我有一部非常喜欢的日剧,叫《胜利即正义》,是你们的老婆新垣结衣和雅人叔拍的,我看了不下于3遍。每一集都是一个独立的案子,每集开篇通常会出现一个看起来『邪恶的被告』找到雅人叔来求助,希望让他帮忙打赢这场『不正义』的官司,雅人叔会因为高额的律师费毫不犹豫的接下这件案子。这时新垣结衣会异常气愤,因为她心中律师应该帮助正义的一方来打官司!但迫于负债的压力新垣结衣还是会跟进案子。

剧集里的案子一般会在法庭上进行多次对辩,随着辩论次数的增加,反转与真相也渐渐浮出水面。通常最后都会发现『邪恶的被告』其实心地善良,他做的事都不是为了自己。而看起来『正义的一方』很多时候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把别人告上法庭,并且会披上一层善良、弱势的外衣。

所以如果想追求真相,就只能像《胜利即正义》中一样:走流程,走繁琐、复杂、不断辩论的流程。现实中由于案件会跨越大量的时间与空间,且人会偏向掩盖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导致真相很难被完全发现。现实世界中,如果是英美法系,想要给一个人判刑是需要走下面流程的。

当嫌疑人出现后,如果检察院想要对其发起诉讼,是需要经过陪审团同意的。这个陪审团叫『大陪审团』,通常由20人左右构成,只有他们投票同意对嫌疑人发起诉讼,检察院才能将这个人告上法庭,开始走法院流程。

当流程走完后,如果法官想要对嫌疑人进行判罚,也是需要陪审团同意的。这个陪审团叫『小陪审团』,通常由12个人左右构成。这里需要注意,是否有罪和实行判罚在法律上是两件事,只有小陪审团有权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只能在小陪审团宣告有罪后再进行具体的判罚。

大家有没有发现这里的法官和我们认知的法官不一样?好像法官没有想象中那么大的权力,诉讼请求不是他提的,嫌疑人是否罪不是他定的,法官能做的只是走完流程并做了有罪宣判后,去决定具体的判罚程度。这其中陪审团看起来权力反而大些,陪审团有权否决检察院的起诉,甚至能直接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而陪审团都来自于普通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并且是随机挑选的。

陪审团制度是被写入美国宪法的,这是由于当时人们的共识。一是大家相信检察院与法院的权力只有被限制服务大众,二是大家认为案件不仅要从专业的法律人士角度看待,也要从普通人的角度去看待。因为人都是都局限性的,只有通过多方视角的审视,才有可能不断逼近真相。

中国曾经也想实施陪审团程序,但限于特有的文化及环境,后来还是没有在全国推行。事实上美国推行的了陪审团制度是有很深厚的历史背景及文化共识的,如果想在一片全新的土壤中推进陪审团制度是很难的一件事。日本在19世纪也推行过陪审团制度,碍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不太成熟,所以也逐渐废除。直到2009年日本才重新推行陪审团制度,并持续至今。

现实中为了尽可能还原真相,流程是非常复杂、繁琐的,这也是大多数人诟病打一场官司为何如此麻烦,又为何如此漫长。但这些程序是正义的守护者,人的局限性在程序中尽可能被减少,从而不断接近真相。当然,最终的真相除了当事人谁也无法得知,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在法庭上获得胜利,审判的结果就是真相,也就是雅人叔所说的《胜利即正义》!

05 尾篇

很感谢你有耐心读到这,前面章节叙述了我对法律的理解,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很多细节我没有展开讲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己去阅读相关书籍、文献。文末我会附上我看的相关书单。

最后我做个总结吧。

如果说法律是个杆称,那保持平衡就是它的使命。法律的制定者需要平衡理想与现实的差异,从而制定出能落地的法律;法律的审判者需要平衡理智与道德的比例,从而做出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判决;法律的条文需要平衡保守与变革的尺度,从而在保证法律权威的同时,也能适应当代社会。

在了解很多法律相关的历史、书籍之后,我对我国法治的进程感到了明显的落后。具体落后在两个点:一是权力没有被充分的限制,二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淡泊。这两者是紧密关联的,当民众不断觉醒,当每个人都认为权力需要被钉在法律的十字架上时,才能滋生限制权力的土壤。我相信那时我们会变成理想中的法治国家,每个人都拥有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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