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10岁儿子房屋赠给自己,该赠与行为有效吗?

王某离婚后,儿子小王由自己抚养,爷爷老王将一套拆迁房赠与小王,小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却利用其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身份,代为签订赠与合同,将小王名下这套房屋赠与自己。王某去世后,小王将王某父亲老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小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小王尚未成年,王某作为其监护人,应当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而王某利用其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孩子名下的房屋,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违反了上述法条的规定,该赠与行为应当视为无效。最终,法院审理判决王某与小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未成年人的财产包括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需要监护人在成年前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若实施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常言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本案中王先生却利用其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孩子名下的房屋,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违反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认定王先生与王陆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若王先生尚在世,其监护资格亦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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