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免除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3、人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常见的国家赔偿免除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7种特殊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一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二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三、国家赔偿责任方式

是以支付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人身权损害的同时,还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 损害的,应当在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符合国家赔偿免除情形,就可以依法进行免除,其它之外的都是需要按照的要求进行国家赔偿。这也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是如果大家符合了国家赔偿法的基本要求,是可以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的,这样我国家在保护大家的根本利益,实现法治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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