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遗漏担保债务的承担

案情

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贵州省中-行)、中国银行凯里市支行(以下简称凯里市中-行),自1993年以来共同或分别与贵州省**县油脂化工厂(后更名为**舞阳神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油脂厂和**神公司)签订了5份,总计金额为2274万元。分别由贵州省**酒厂(以下简称**酒厂)、贵州省**南州红旗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及贵州省镇远县**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贵州省**县水泥厂(后更**镇远县建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州省镇远县冶*厂(以下简称冶*厂)等提供了担保,**神公司还以部分财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其中**酒厂为第一笔1572万元贷款中的400万元提供了担保。

2000年9月13日,镇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远县政府)以镇府函[2000]2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酒厂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酒厂进行改制。该批复所附**酒厂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载明:**酒厂的改制本着“国家转让产权、企业转换机制、职工转变身份”的要求,由**酒厂在职正式职工全额出资购买**酒厂国有净资产,将**酒厂从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由新的承担(由改制后企业承担),企业实行资金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按劳动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酒厂净资产转入收入,纳入镇远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经评估,**酒厂总资产为10288.6万元(不含土地和商业性无形资产),总为8494.9万元,净资产为1793.7万元(不含土地和商业性无形资产)。评估后再确定转让价,未转让前由新企业无偿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超过此时间如仍未转让,新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县政府交纳使用费至转让成立之时止。商誉性无形资产暂不评估,新企业每年向政府交纳10万元租金。以后评估按2000年2月底实价转让,此后新增部分归新企业。

然后,以文-义长为主的新企业股东按照上述改制意见支付了相应对价,取得了**酒厂除土地使用权和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了贵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2000年10月18日,镇远县政府与以文-义长为代表的**酒厂新股东签订**酒厂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协议书,约定:镇远县政府愿意将**酒厂产权转让给文-义长等(不含土地和商誉性无形资产),经评估**酒厂净资产1793.7万元,优惠15%,实价1524.7万元,由该厂正式职工199人认购,净资产全部认购结束,镇远县政府以货币价值形态收回财产所有权,文-义长等以实物形态取得财产所有权。**酒厂改制前所有债务8494.9万元(包括农行贷款本息、欠税以及部门欠税等)由文-义长等承担。土地使用权暂不作价转让,待评估后再行确定转让价。2000年12月31日前,文-义长等按国家规定缴纳使用税费。商誉性无形资产暂不评估,由文-义长等每年缴纳10万元无形资产使用费。镇远县政府和**酒厂新股东代表文-义长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资产评估负债8494.9万元中,未包括**酒厂为**神公司4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形成的本案所涉债务。同年10月28日**酒厂被镇远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6月22日,贵州省中-行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资产南宁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5笔债权共计2274万元转让给**资产南宁办。2002年7月5日,**资产南宁办向贵州省高级人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神公司偿还欠款24,355,403.39元及相应利息,**资产南宁办对**神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酒厂、**公司、冶*厂、**电厂、电力公司分别在其保证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神公司负担。一审中,**资产南宁办以**集团系**酒厂改制成立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集团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集团对上述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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