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对其,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们共和国》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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