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机动车一方要承担很大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他不能举证 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负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作为电动车的车主,对车辆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而且又不可能去上交强险的话,一旦发生事故, 他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而对方是非机动车,那么他有可能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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