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婚姻无效纠纷的案例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小美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张某与顾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张某(女)和顾某(男)同属上海市崇明区某镇某村村民,张某属于村民小组5组组员,顾某属于8组组员。
张某和顾某结婚并育有一子顾小某。
该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亩。
张某和顾某感情破裂。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并未将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
此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
张某回到5组生活,发现自己没有承包地,于是向5组提出承包土地申请。
5组表示本小组内没有机动地,无法发包给张某,并指出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已婚,其承包地可能在8组。
张某因此事多次与顾某联系,要求其归还自己的承包地,并按流转租金标准赔偿至今侵占承包地的损失,顾某一直未认同张某的诉求。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多次调解,均未成功。
为妥善解决此事,以免纠纷激化,村调委会引导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镇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迅速安排调解员走访联络,了解纠纷事实。
调解员首先找到顾某了解情况,顾某表示结婚后张某户口仍在5组,并未迁到8组,故张某没有权利承包8组的土地,1.8亩土地应属于自己和儿子顾小某。
且张某多次上门争吵索要土地,造成恶劣影响,本组组员均表示不能将土地包给张某。
调解员又来到张某家中了解情况。
张某表示自己的户口确实一直都在5组,要在8组分地是因为顾某的母亲说结婚后在婆家分地比较方便,自己认为只要能分到地,在8组还是5组都可以,因此没有参与5组的土地承包。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调解员首先查阅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划分账本。
根据账本记载,8组按照每人0.6亩划分土地,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亩;5组也是按照每人0.6亩划分土地,张某的父母为一户共承包土地1.2亩。
接着,调解员走访了顾某的父母和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土地划分时张某和顾某均在市区工作,是由顾某的母亲上报家庭人口数并帮助落实土地承包事宜。
在弄清纠纷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将张某和顾某集中到一起明法析理。
调解员告知顾某,二轮土地承包时,顾某一户共分得土地1.8亩,依据每人0.6亩的算法,其家庭共有三人有权承包土地,由此推算出8组在划分土地时已将张某算作本组成员。
并且张某父母的土地账本可以从侧面证明张某未在5组分得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顾某态度虽有松动,但仍不愿将承包地向张某划分,表示除非村民小组同意,自己才会将土地划分给张某。
看到顾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进一步援引法条并结合事实向其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张某离婚后,虽然生活在5组,但未在5组取得承包地,8组作为原发包方不能收回属于张某的承包地。
并且将承包地归还给张某不需要村民小组开会讨论通过,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顾某表示愿意归还张某0.6亩承包地,但拒绝支付赔偿。
顾某提出长期以来自家土地由其母亲种植且未收过租金,把地还给张某已背负较大压力,如赔偿其损失,会被其他村民耻笑。
张某听罢,表示不能接受,并对顾某恶语相向。
调解员当即将张某带离调解现场,劝说张某平复情绪。
后张某同意暂不要求赔偿损失,和顾某约定后天确定承包地范围。
到了约定时间,调解员早早来到现场,部分8组和5组村民也在围观。
顾某家庭分得的1.8亩承包地分散在甲乙两处,甲处0.6亩,乙处1.2亩。
调解员提出将甲处0.6亩地作为张某的承包地,界限清晰,避免日后出现纷争。
张某表示认可。
顾某却强调甲处0.6亩地位置好,有不愿意放手之意。
调解员立即劝导顾某,现在将0.6亩地及地上农作物交付张某,张某的赔偿要求就有商量的余地。
并且许多村民在场,当即将土地分割清楚会赢得村民的尊重和支持。
顾某最终表示同意。
调解员又对张某劝说疏导,指出顾某同意将这块地及地上农作物给她,但希望能够免去赔偿。
张某表示,取得承包地是最重要,赔偿可以放弃。
至此,双方都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张某和顾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约定甲处0.6亩地由张某承包经营,该地上农作物归张某所有;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包含离婚后妇女财产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以及村民集体决定的适用和效力问题的纠纷。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生活,承包地也往往在婆家获得,但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易被忽视。
调解员在调解该案过程中,多方走访,查阅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充分地明理释法,使得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推荐理由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了很多纠纷。
本案中,女方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是否需要村民小组同意是争议的焦点。
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及时对双方释法明理,强调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最终,男方表示愿意归还,女方也表示放弃索赔,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达成一致,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了很多纠纷。
本案中,女方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是否需要村民小组同意是争议的焦点。
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及时对双方释法明理,强调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最终,男方表示愿意归还,女方也表示放弃索赔,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达成一致,化解了纠纷。
无极县张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某村老人张某某家有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儿子老五对张某某十年未尽赡养义务,张某某整天以泪洗面,乡亲同情,亲属长辈毫无办法。
起因是在北京工作的二女儿回家探亲,当时张某某和老五一起住在张某某的房子里。
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发生冲突,打了老五媳妇两个耳光,老五媳妇觉得吃了亏,便找来娘家人为其出气。
大女儿、儿子老三和老四见事不妙,便让二女儿赶紧回北京。
老五媳妇由此对哥哥姐姐和老人非常不满,经常在院内指桑骂槐,张某某因此病倒了。
老五遂通知大女儿和老老四共同把张某某送入县医院,兄弟三人轮流护理,药费均摊。
出院时,大女儿和老老四没有通知老五,就把老人接到了老三家里,为的是二女儿回来看母亲方便,但这样做激怒了老五夫妇。
老五向两个哥哥声明:老人就别再回自己家里住了,活不养、死不葬,并且经常找两个哥哥闹事、打架。
有一次,老五喝酒后拿刀到老三家,砸了老三家的门窗和家具,老三头被打破缝了四针,并被刀砍伤背部三处。
老三报了警,还住进了医院。
十年间,村委会、家族长辈及亲属多次劝说无效,兄弟成仇,导致张某某有自己的房子不能住,还拿不到老五的赡养费。
调解过程调解室了解情况后,感觉这起纠纷与其它赡养纠纷不同,如果不及时化解,很容易演变成刑事案件。
一是张某某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冲突未根本解决,存在爆发的隐患;二是老五与老三的争执已开始动用刀具,任由矛盾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调解室当即组织全体人员对这起持续了十年之久的纠纷进行调查。
调解员决定先从老五一家开始了解情况。
首先,调解员和老五媳妇谈心,提出让老五夫妻俩接回张某某,老五媳妇提出三个要求:第一,要二女儿回来,让自己先打两个耳光。
第二,让二女儿在众人面前向自己下跪道歉。
第三,张某某这些年帮助老老四做家务,现在老人八十多岁了无法做家务,如果和他们住到一起,老老四要给补偿。
随后,调解员又通过与老老四交谈得知,老五曾经在亲属的劝说下,勉强答应接张某某回家,可亲属走后,又强词夺理不接老人,这又激化了兄弟之间的矛盾。
老三认为,自己和老四赡养老人十年,老五也得赡养十年。
老四认为,两人赡养老人十年间,老五应该按三年零四个月每年给俩人5000元。
兄弟三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根据了解的情况,调解员先找到老五,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私闯民宅、砸东西、致人受伤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老三只是报警制止了老五的行为,并没有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住院的医药费也没有让老五拿,这是因为老三念的是一奶同胞的兄弟,亲情比什么都重要,都是为了一家人和睦。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管兄弟之间有什么矛盾,不赡养老人都是不对的。
老五听后,惭愧地低下了头。
调解员又开始做老老四的工作,批评了他们的鲁莽行为,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问题不解决,老人也不能安度晚年。
老老四认识到了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
看到时机成熟,调解员便把老三和老五叫到调解室里。
老五见老三进门后失声痛哭,边哭边喊三哥,老三见状抱住老五失声痛哭,兄弟俩人互相得到谅解。
下一步要让老五与大女儿见面消除矛盾。
大女儿比老五年长十八岁,从小姐弟情深,老五亲自到大女儿家,姐弟二人双双流下了泪水。
老四当过多年村干部,知道矛盾是因他而起,也顺其自然与老五和好了。
张某某二女儿是十年赡养纠纷的导火索,二女儿与老五媳妇的矛盾积怨已深,因此二女儿不敢回老家,但如果她不回来,就无法圆满调解,也会埋下一颗炸弹,随时会爆炸。
调解员经过分析决定:二女儿回来后,暂时不去老五家,先去大姐家等待机会和老五沟通。
老五在北京务工时,吃住在二女儿家,二女儿年长老五十五岁,对老五也是无微不至,姐弟之间是有感情的,等两人情绪稳定并和好后,再安排二女儿进老五家,这样比较安全。
调解员据此开始做二女儿的工作,希望她回来进行调解,并保证会确保她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二女儿同意回来参加调解。
考虑到老五媳妇火气还很大,调解员决定先给足老五媳妇面子,除二女儿外,让其他兄弟姐妹先到老五夫妇家表达歉意,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同意。
当天,老五夫妇亲自来到街上迎接,各方的矛盾得以缓和。
此后,调解员安排二女儿和老五在大女儿家见面,姐弟二人一见面就泪流满面地拥抱在一起。
随后,调解员让张某某大女儿和老老四及其媳妇们一起劝说老五媳妇。
见时机成熟后,调解员亲自做说服工作。
老五媳妇同意二姐进家,但不出门迎接。
见老五媳妇态度缓和,调解员和张某某二女儿一起来到老五家,并让她先主动和老五媳妇打招呼,老五媳妇热情予以回应。
进屋后,张某某二女儿拿出800元钱让老五媳妇买衣服以示歉意。
最终一家人和和睦睦、欢欢喜喜地共进了午餐。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兄弟三人当场确定调解协议,三兄弟轮流照顾张某某,每家养老人一个月,照顾期间的费用由各家承担。
案例点评调解工作既离不开法律法规、乡规民俗,也离不开因人因事而定的调解技巧。
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亲情感化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个个击破每个人的心理防线,唤回了各方对于亲情的渴望,最终使各方重归于好,使老母亲安享晚年。
推荐理由兄弟姐妹之间反目引发老母亲赡养问题。
调解员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一了解各个子女的真实想法,劝解他们为老母亲着想,消除隔阂。
最终,亲情感化了冷漠,老母亲得以安享天伦。
专家评析本案存在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人民调解员主动介入调解,并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亲情为切入点,适时转换调解技巧和调解方向,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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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婚姻无效纠纷的案例”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啦,遇到法律问题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给工作和生活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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