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案件被执行人为单位时,经常会出现其法定代表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执行立案前,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以试图逃避案件执行对其本人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泛滥,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所以,申请人在一定的条件以及程序之下是可以申请原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本文将对此进行解析。
【申请成功案例】
一、案例提要
A公司诉B公司、C公司、D公司、甲、E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某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XX)沪7X民初3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市三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申请,对被执行人B公司、C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甲以其并非上述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为由要求该院解除甲的限制消费令。
甲在纠纷发生时到起诉后系上述二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并持有C公司80%股权;持有B公司60%股权,在2017年11月7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转让了所有股权,上述事实在工商档案材料中有明确记载。其次,甲系该案被执行人之一,在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承担了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充责任。申请执行人还向某市三中院提交了《关于甲系各侵权主体实际控制人及主导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显示申请执行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前的调查取证活动中,发现甲长期以个人银行账户为上述二被执行人对外销售侵权产品提供收款账号,为上述二被执行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条件等,上述证据材料已通过保全公证方式加以固定。
甲以其并非上述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为由要求该院解除甲的限制消费令。
二、案例分析
虽然甲在某市三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已不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为发生争议时B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同时参与了案件调解过程,案件执行过程中仍是本案主债务人B公司的监事,且根据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仅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甲对本案债务履行仍负有直接责任。
三、法院判决
某市高院认为,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在B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前提下,继续对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申请原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详解】
一、申请原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条件
实际上在法律规定中并未直接规定可否追加原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法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若原法定代表人应当被限制高消费,则应当是根据其身份及对公司实际控制等综合情况来判断该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即,即便原法定代表人需被限制高消费,并非因其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是其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甲在某市三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已不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为发生争议时B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同时参与了案件调解过程,案件执行过程中仍是本案主债务人B公司的监事,且根据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仅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所以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甲对本案债务履行仍负有直接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一)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单位的股东或其他登记的权益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如代持股、家族企业、VIE协议控制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
(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虽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够通过其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直接对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人。
在个案中,法院会根据投资协议、代持协议、相关人员的身份、行为性质、影响和后果等综合判断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限制高消费后具体行为限制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问题延伸】
一、可解除限高消费措施的条件
(一) 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完毕的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自己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执行完毕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即“债务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二) 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在限制消费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令;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意即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三) 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法律依据: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二、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
(一)操作步骤
1. 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与管理的需要,或者,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可以决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2. 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需尽快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3. 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可持公司相关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以及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提交纠正限制高消费申请书,而非执行异议申请书。
(二)申请流程
如原法定代表人申请纠正限高消费令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三)可能会被认定为规避执行的行为
1. 申请人在被法院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后,无偿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龄老人,且执行人不能证明该变更确系经营管理需要。
3.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变更法定代表人,且被执行人不能证明该变更确系经营管理需要。
(四)举证
此时,原法定代表人要负责举证证明,自己并非实际控制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纵观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限制原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对公司实际控制等综合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确定是否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根本逻辑在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而以规避债务的行为,并非只是因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已经被限制了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将这一身份变更给其他人,并意图解除高消费限制时,仍要对其并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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