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有一特殊群体―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包括员工的招聘、考核、培训、晋级、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等等。 前已述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人力资源经理也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没有疑义的。问题在于,人力资源经理本身便是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运行的,负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这类群体如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谁?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人力资源经理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取决于人力资源经理是否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江苏省高院、省劳仲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意见二》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因此,如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经理系隶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能提供相关聘任决定或聘任书,则人力资源经理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则不予支持。
综上,从该条文规定内容来看,企业还是必须与人力资源经理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企业因举证不能仍有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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