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对方 2 次不出庭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缺席判决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依赖于原告的陈述和证据,法院仍然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判断。
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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