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单身的女子李女士,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先后转账了6万元给李女士。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先生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了自己的女友竟然已婚,她还在视频里夸赞自己的婆婆。于是王先生便起诉了李女士并索要回了恋爱期间的转账。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男方将款项交付给女方,其目的是与女方增进婚恋关系,同时抱着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进行的转账交付,而实际上,本案女方已经与他人结婚,所以说男方转账的一个客观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女方提出是赠与合同这一意见,法院是不予采信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女方同意将男方所有的转账全部归还给男方,同时作出对这6万元转账进行分期还款的承诺。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一方面,恋爱期间,物质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精神上的碰撞更为重要。双方虽沉浸在幸福之中,但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在享受幸福的同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在合理范围内,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对方表达爱意。另一方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借恋爱名义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有违做人底线,甚至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因一时贪欲使自身坠入无底深渊。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但世事无常,切勿“因爱生恨”、“因恨生债”,陷入“爱情陷阱”,最终“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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