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热门10篇)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1篇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为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近期,宁波市纪委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学习党章党规活动,唤醒全市党员干部和纪检干部的党章党规意识,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龙头,开展专题培训。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七·一”前组织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学习党章,落实主体责任”专题培训,把学习党章列为各级党校的主体课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以上率下,掀起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热潮。

抓好全市各级党组织这个根本,广泛开展学习。明确将学党章、守党章、用党章、护党章作为各级党委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和经常性的任务,摆到突出位置来抓。为全市党员干部配发《党章》,做到人手一册,进一步在全市形成学习、遵守、维护《党章》的良好氛围。运用主流媒体等宣传平台,加大党章党规党纪宣传力度,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意识,唤醒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使党纪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抓紧纪检监察队伍这个关键,强化责任意识。市县两级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织党章党规集中学习和专题讨论,市委、市纪委书记带头讲党课,其他市县纪委领导通过纪检讲坛、纪检论坛等形式,组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活动,不断增强组织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党章党规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依据,严格按照党章确定的纪委三项主要任务,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2篇

关于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央明确提出“要组织和引导广大党员认真学习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学好党章”。把党章作为学习的重点,加以突出强调,充分反映了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根本要求,标志作着我们党更加成熟。

作为一个_员,要更好地投入到保持_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去,必须重点学习好党章,认真学习和履行党章中,是对每个党员的毕生要求。

每个_员不仅把学习好《党章》贯穿于这次教育活动的始终,而且要以这次学习的收获作为良好开端,今后要学好用好。作为自觉严格遵守党章,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通过学习党的xx大以来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加深理解《党章》在党的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在加强党的建设上开拓创新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和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集中概括了党的先进性,集中体现了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

2、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办事,是_员保持先进性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

3、xx大通过的_章立足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党员队伍发生的深刻变化,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我们党与时俱进,加强先进性建设指明了方向。

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xx大制定宏伟蓝图的实现,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党所处的环境,党所肩负的任务,党员队伍的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持_员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是新时期党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性任务。

根据党的这一特点和党员队伍的实际状况,立足于从最基本要求入手,有的放矢地引导党员以党章为思想武器,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这是学习教育的关键和根本。

在20xx年1月14日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强调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特征,是马克思主义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党的先进性建设就是要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使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使广大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始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我们的党保持与时俱进的品质、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

指出,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期_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二是要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三是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四是要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建一流的工作业绩;五是要坚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六是要坚持“两个务必”,永葆_人的政治本色。

学习好党章要在增强党性观念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党章对党的性质、宗旨、组织制度、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规定,增强了对党的归属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相信党、拥护党、依靠党、捍卫党。

学习好党章要在增强党员意识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党章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条件、党员权利义务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规定,牢记党员身份,铭记党员标准,自觉对照检查,克服缺点错误,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战士的作用。

学习好党章,要在强化党章的权威性意识上下功夫。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党章是我们全部活动的总章程,是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在党的生活中具有最高效力。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3篇

中国_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通过对_章反复地学习和思考,我尤其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自己的思想理念也得到了新的激发和升华。

从我来讲,过去在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先进性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党和人民及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实际中,进一步按照党章要求,加强党员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把党员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中,真正发挥一个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和积极带头作用,永远保持先进性,积极为党的幼教事业作贡献。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认识到:我们每个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章程,永葆先进性和争当合格党员,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而做好准备。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不断实践,不断反思,尤其是我担任渠口村妇女主任工作,更加需要自己广泛学习、研究理论知识,只有不断的学习、实践和反思,才能积累丰富的农村计生经验,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担任了渠口村妇女主任工作,更加要在认真扎实地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不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拓工作新思路,依靠广大群众,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村民妇女主任,我始终坚持学习来完善提高自己,同时,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又系统的学习了党在农村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和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了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使自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更加坚定,态度更加鲜明,在服务我村经济发展上有了更高的政策指导。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4篇

作为_员首先要讲党性。学习贯彻党章,必须把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放在首位。在实际工作中,党员干部要从四个方面加强党性锻炼,做到“四有”。

一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党员的立身之本。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党员坚强党性最集中最重要的表现。近年来,有些党员理想信念淡薄了,有的对共产主义目标心存疑虑,有的甚至背弃了理想信念。实践证明,没有理想信念是十分危险的。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共产主义的信念,坚定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理想信念都不能有丝毫的犹疑、含糊和动摇。

二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党员的政治觉悟体现在工作中就是要有大局观念、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所谓大局观念,就铁路系统而言,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全面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就是大局。党员干部要自觉维护这个大局、服从服务这个大局,一切工作都要在这个大局下酝酿思考、部署落实。所谓责任意识,就是要对工作高度负责,就是要敢于勇挑重担。针对部、局为办事处确定的工作职能,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的态度、敢挑重担的勇气,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

所谓奉献精神,就是能够正确对待铁路改革带来的各种利益调整,妥善处理好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当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坚决服从全局和整体利益,敢于做出奉献和牺牲。 三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加强道德修养,是党性锻炼的重要方面。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并以此为基础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要坚持在实践中加强道德修养,时刻检视和反省自己的言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文化和低级趣味的侵蚀,以自身模范行动带动良好风气的形成。

四、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必然要求。_曾经讲,没有一点敢闯、敢冒的精神,很难有大的作为,甚至什么事也干不成。作为党员干部,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应该时刻充满工作的激情,越是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越是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之下,越要保持旺盛的工作干劲。要努力克服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思想状态,树立攻坚克难、敢打必胜的信心;要不断强化高标准工作的意识,严格要求,精细管理,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要积极适应改革形势的发展,锐意进取,展示作为,敢于并善于打开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5篇

纪检干部首先要守纪律,守纪律的最高表现是遵守党章。只有把党章的要求深入到灵魂中,落实到行动中,融合到工作中,才能真正起到_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才能进一步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把党章要求融合到灵魂中。

学习党章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基础。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同时也是一名检察官,要自觉把学习党章作为增强党性观念,提升党性修养的重要方式。一是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学习党章,就要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切实增强政治信仰,做到脑中有理论武装,脚下有道路方向。二是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党员干部尤其是纪检干部更要坚定不移地高举维护群众利益的大旗。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群众工作中进一步唤醒党章意识党纪意识,从思想上筑牢自身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把党章要求融入到工作中。

通过学习党章,更加促进了检察队伍的作风优化,增强了检察人员的规范司法活动意识和群众意识,拓宽了司法服务思路,提升了检察人员的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在新形势下,作为检察官,要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发挥好检察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能力,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把党章要求落实到行动中。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是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因此,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要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章对我们每一名_员来说就是行动的准则,认真学习党章是每一名_员的责任,认真遵守党章也是每一名_员的义务。通过对党章的认真学习,可以让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唤醒党章党纪意识,更好地明确自身职责,发挥好法律的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6篇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的相关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_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机制建设,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_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二)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三)制作、发布、传播违_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_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第四十九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7篇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 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_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第九条 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_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 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五条 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八条 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8篇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_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对于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

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的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不得妨碍党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组织应当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表扬。

对于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对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第三十五条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_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9篇

通过的全_章,作了较大规划的修改,比如关于中国_性质的新的表述,以及在党员的八项义务中增加了_学习科学发展观_和_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_的内容,这是顺应总纲部分的修改而与之相匹配的规定。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变化和党的任务的不同,对党员必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毫无疑义的。做为一个党员,无论党章如何修改,我们除了不应该忘记履行这些义务外,还有一条是最根本的,那就是不要忘记自己是_员。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党全部活动的总章程,是全党整体意识的集中体现,是统一全党思想的基本指针,是我党民主生活发展的基本规则,是党内矛盾是非衡量的标准,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通过的_章立足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党员队伍发生的深刻变化,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我们党与时俱进加强先进性建设指明了方向。作为一名党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保持_员的先进性,就需要在学习贯彻党章上下功夫。只有学习贯彻好党章,才能真正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强化党的观念、自觉增强党员意识,始终牢记党员标准,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胡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全党要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的要求,进一步为学习贯彻党章指明了方向。

通过这次对_章的学习和思考,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同时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如:对党的理论,政策,方针,学习的还不够深入,不够自觉;为人民服务的热情还不够高。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定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来严格要求自己,克服自己的不足,发扬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我们每个党员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作为一名教师,既要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还要把学生当作朋友,当作一个与教师有平等关系的公民。教师要尊重孩子,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重孩子在学习方面的思考,尊重孩子的创造思维,而不能要求孩子全盘照搬教师的思维。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学生学习),主动接受先进文化,用现代文化武装自己。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的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作教师的首先要理解,掌握这种文化,并在工作中不断推动这一文化的发展和创新。

三、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作为从事教育工作的党员同志,就是要在认真扎实地做好教育教学管理,不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拓工作新思路,加大课课程改革力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培养更好的全面发展的健全人才,这样才是更好地实践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总结 第10篇

12日,_红旗社区党总支第四党小组的老年党员们,集聚一堂共同学习党的报告内容和修改的党章内容,并进行交流讨论。

在红旗社区党总支在学习精神的活动中,由于拆迁等原因,原属红旗农场职工的大部分党员都散居在湘潭市各处,没有居住在红旗社区范围内。社区主任和社区党总支书记考虑到该情况后,表示:“虽然情况比较特殊,但是一定尽最大的努力组织社区党员学习精神,讨论实事热点,组织更多的活动,让更多的党员参与进来!”

虽然这些老党员已经退休,但是他们在学习党的报告中,都听得很认真,都积极进行心得交流和体会。一位姓高的老党员说:“由于年纪大了,大家都难得聚到一起,现在这样一起讨论的报告既生动,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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