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有哪些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接触。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期为90天。 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期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对已婚24周岁以上或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应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产期30天,或奖励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采取哪中奖励方法,由女职工决定。
4、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企业为女职工上生育的单位,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产假津贴。产假津贴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计发。
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
二、产假后身体不适不能上班怎么办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六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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