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索引
张某和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结婚。
2018年李某将其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出售。李某用出售该套房屋的钱,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
张某为表示爱意,也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为这套新房进行装修。
2022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李某婚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法院认定
本案中李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诉争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李某婚后购买的房屋,实际是由李某婚前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因此,诉争房屋属于李某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请求分割产权,但因为张某也为房屋的装修作出了一定贡献,酌定李某给于张某一定的装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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