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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应当如何处罚
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任何在出版物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都会刺激乃至伤害民族感情,造成不良的后果,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主要特征:一是,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载体是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如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或者互联网上发表、制作、转载民族歧视、侮辱的内容。二是,刊载的是民族歧视、侮辱的内容。这里所说的“民族歧视、侮辱的内容”,是指针对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对民族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的内容。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不了解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者由于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不属于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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