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网上流传一句很火的话,防火防盗防闺蜜,意思就是女性小心自己的闺蜜做小三,不得不说社会对女性成见大到离谱。
事实上,男小三跟女小三从来都是不分上下,但话题的焦点永远在于女性一方,且男女体型耐力等相差甚远,男性自己不愿意,女的还能硬来么?
污名化“闺蜜”一词的同时,又给大众强加一个“这只是男人都会犯的错”的思想,但既然男方能跟女方闺蜜搞在一起,只能说两个人的思想都有问题。
哪家好人有妻子的同时,还能跟妻子闺蜜好上,哪家好人能在自己闺蜜结婚的情况下,还会和别人老公勾搭在一起。
不过话又说了回来,男的跟妻子闺蜜发生关系不道德,但是是否构成犯罪呢?
男人与妻子闺蜜发生关系,不构成犯罪
张三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虽然他已经结婚,不过因为工作的问题经常在外出差,与妻子是聚少离多。妻子李某也上班,但工作性质不同,李某并不需要经常出差。
老公不在家时李某感觉非常无聊,所以她经常找自己的闺蜜鲁某陪伴自己,还经常留闺蜜陪自己一起睡,吃住都在一起。某日张三公司有事将他提前叫了回来,不过张三并没有告诉妻子。
开完会后已是深夜,张三匆匆赶到家中,家里的人已经睡了。张三简单洗漱后摸黑上了床,想要跟妻子李某发生性关系,不料床上的人并不是李某,而是鲁某。
原来李某不知道丈夫要回来,当天晚上留了鲁某和自己一起睡。但是突然接到老板通知要加班,她只好赶紧回公司,留鲁某一个人在床上睡。
张三的动作惊醒了鲁某,她打开灯看见张三,张三还脱光了,二人面目相对都十分震惊。鲁某也知道张三想干什么,她没有反对,张三作为有妻子的人本该停下,但是他也没有。
二人就这样发生关系,可怜的李某还不想吵醒鲁某,加班回公司时动作都是静悄悄的。
李某加班回来后,张三、鲁某还未醒,看见二人睡在一个被窝,李某的困意都被惊得消失不见,愤怒不已的她完全忘了思考,打电话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张三、鲁某二人只说是一时糊涂,盖因当事人坚决声称二人没有不情愿,事实认定不属于**行为,警察也只能口头教育之后离开。
最后三人到底发生什么不得而知,至于李某要不要与张三离婚那就是夫妻二人之事了,至于与妻子的闺蜜发生关系犯不犯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法律知识科普
咱们先来看看何为**罪?《刑法》的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客观上来看,**罪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趁机实行**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而已。
在这起案件中,鲁某惊醒后对张三的行为如果表示抗拒或者拒绝,张三仍与鲁某发生性关系,此时张三就构成**罪。但鲁某不反抗反而配合,显然是一种道德不伦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范畴。
李某气急之下选择报警,事实上这种情况不在警察管辖范畴内,警察即使上门也只能以家庭矛盾口头为由教育张三。我国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丈夫跟他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犯罪。
毕竟二人不涉及金钱交易,也不在嫖娼范畴,此事确实不道德,但是也确实不违法犯罪。如果妻子咽不下这口气,可以选择跟张三离婚,亦或者和闺蜜鲁某绝交。
但不能借此机会向鲁某索要金钱财物,否则将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就属于犯罪。若是离婚的话,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按照法律规定照顾女性的原则,分割财产时会比较有利。
但如果李某不介意,还想跟张三继续过下去也是可以的,没有哪条法律规定男方出轨必须女方离婚。
当断则断,勿受其乱
上述案例中,不论是张三还是鲁某都触碰了道德的底线。开灯之后,二人都已认出对方是谁,且双方头脑清醒并没有喝酒,根本不会认错人。
这种情况下,一个明知道自己有老婆,一个明知道对方是好朋友老公,二人还是选择发生性关系属实不应该。两人本可以停下来,当做什么都没有发生,最多双方以后见面有些尴尬。
但是做出违背社会伦理的行为着实让人唾弃,对于这样一种人妻子一方要当断则断。很多时候男人出轨跟家暴同理,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不管是男女双方处于什么时期,谈恋爱也好、结婚也罢,以喝醉酒认错人基本都是借口,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最起码的忠诚,以欺骗的手段隐瞒事实不是对婚姻的负责,而是对另一方的蒙骗。
当然,如果有人借喝醉了的名义强行实施猥亵、**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因为这已经超出了伦理范畴是犯罪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触犯了法律,而对于他们不要留情面,否则受伤害的还是自己。
作为一个男人也不应该用各种理由去哄骗女友或者妻子,因为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对于婚姻,无论男女都应该忠诚,结为夫妻不易,不要让错误念头断了夫妻之情。
无论是男闺蜜还是女闺蜜,结婚之后都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对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好处,多少离散的婚姻都是因为距离保持不够而发生的。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来源 法律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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