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委托购买虚拟货币未成,投资款还能否要回?

康某通过网友介绍

69500元汇给不认识的陈某

欲购买泰达币USDT(Tether)

但却未能如愿

康某的投资款还能要回来么?

请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经中间人介绍,康某在网上充值数字货币-泰达币USDT(Tether)。康某向陈某中信银行账户转款69500元,拟购买10000泰达币USDT。后经确认,康某账户并未获得相应泰达币USDT,而陈某主张经中间人传递,已将10000泰达币USDT汇入指定账户。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将涉案款项直接汇入了陈某的账户,陈某接收相应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康某以其行为作出了向陈某缔约的表示,并向陈某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亦应当全面、审慎、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合同履行结果负责,至于陈某表示通过中间人传递虚拟货币,应是其个人委托行为,与康某无关。


案件买卖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类似泰达币的虚拟货币,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而无效。康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对于合同无效具有一定过错,且对自己的投资风险未引起高度注意,向不熟悉的陈某随意汇款,应自行承担一定损失。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支持陈某返还投资款比例按60%计算,即41700元。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出《关于代币融资风险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由此可见,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类似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保持理性,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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