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推定简单讲什么意思(简述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

在我们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经常会看到各种各种的归则原则,比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若没有经过深入一点的研究,这几个原则可能让普通大众有些迷惑的,在生活中遇到相关的侵权案件,不知究竟该归属于哪一种归则原则,很可能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及安全。今天我们主要来分析一下,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搞懂它的法律内涵,让我们大家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平平稳稳的生活和工作。有时因为自己的不懂法,对法律知之甚少,可能经受了很大的代价及磨难,在法治社会了解和熟悉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采用成文法的方式,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大家的生活安全及合理的未来预期,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及确切的含义,使我们能够明白法律的具体操作及相应后果,因此能够合理的安排自己未来的生活。就像此次修改了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上限,让我们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活动时,能够有合理的预期,然后决定自己的各种经济活动。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定,让我们高枕无忧,为生活插***安全的挡箭牌。在这样便利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很少会因为找不到法律的途径而苦恼,因为咨询不到专业的回答而踌躇不前,最简单的我们可以上网搜索,购买法律书籍答疑解惑,咨询律师朋友解决疑虑。

首先,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 法律不问其有没有过错,都要求行为人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的领域,一般情况下是以过错作为归责原则的,这也是符合大家的常识的,这就像刑法领域一般处罚故意犯罪的为主,过失犯罪为辅。无过错责任原则它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而不考虑有没有过错,也就是排除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方式。

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需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考虑的不是过错,而是损害的事实,当人如果不存在损害事实,也就谈不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了损害,就有责任,反之就没责任,这样的标准简单、明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客观标准,而过程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在侵权法领域内,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无过错的态度的认识存在几种争议,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具体谈一谈无论有无过错或者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标准。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因为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至于当事人之间有无过错及过失,这一般是作为法官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酌定情节。当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侵权责任即为构成。没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我过错责任原则就没有适用的场合和空间。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于一般情形下的过错归则原则属于特殊得规定,因而在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仅在右法律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就不能适用无错误责任原则。

为什么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切合实际真正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充分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民事领域内得以深入的贯彻落实。促使那些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和管领高度危险物的人,以及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环境行为人和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这些行为人,要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 谨慎小心的从事,切实的改进和提高技术安全措施,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竭尽所能的保障周围人员、环境的安全,高度的做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核心思想,就在于使无辜损害由国家和社会合理的进行负担,保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可以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贯彻落实以及适用,它主要的意义就是要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让行为人在从事相关领域的民事行为时,事先给你提出高度的注意要求,督促你谨慎行事。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当然更不用证实加害人的过错,在实践中,加害人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所引起,实属不易。通过这样的一个归责方式,把受害人置于更为妥善的保护之中。

这大概就是我们要讲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此分享给大家,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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