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外地可以进行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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