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辖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审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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