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协议(买房卖家协议范本)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购房(买房协议范本)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签订赠与协议时应注意什么?2、热问|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姓名,算不算共同财产?3、热问|夫妻婚后共同购房,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签订赠与协议时应注意什么?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如果没有约定是借贷,那么就会被认定是赠与。

出资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子女一方,那么父母的出资就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是前面我们多次讲到的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出资购房对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如果父母想将出资只赠与子女,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只赠与子女个人就可以了。

看着很顺畅,对不对,那么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呢?

我们先来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审理的一则案例。

A先生和B小姐结婚后,A先生的的父母卖掉一套房产出首付356万元为双方买房,登记在A先生和B小姐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二人又通过公积金贷款100万元。

后双方离婚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A先生出示了父母出资当时写的赠与书,主要内容为:“为了儿子结婚,现我二老将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所得款项中出首付356万元,赠与我儿一人,作为其个人财产。”

B小姐主张A先生及其父母从未向她提及此事,赠与书系事后补写,故不认可其真实性。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现A先生提供父母出具的赠与书,B小姐对此予以否认,而系争房屋在双方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两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A先生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分割时可予以酌情考虑。

这是发生在2020年的一则案例,虽然适用的是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但是在赠与的认定上,新旧司法解释其实是一样的。

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关于赠与的规定也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就视为赠与双方。

案例中,A先生明明拿出了父母和自己签订的赠与书,但是法院依然没有认定是对其一方的赠与。

这是为什么呢?

这就是房屋登记人的不同对认定父母出资赠与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因为案例中房屋登记在了A先生和B小姐两人名下。

如果父母出首付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按照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可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也有观点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再签一份赠与协议的话,那么被视为赠与子女一方的可能性就很大,因为房屋只登记在了子女一方名下。【参考案例:(2020)豫1729民初2420号】

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问题就会变成:父母与子女一方签订赠与协议,配偶方需不需要有知情权?因为房屋也在配偶方名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那么这个问题势必会在以后的实务中产生争议。

给父母的建议:

所以,对父母而言,出资的时候就要注意房屋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了。

如果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那么就可以直接和子女签订赠与协议。(这里不得不提一下最高院的倾向观点,婚后父母出全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不用赠与协议,都仍可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当然,为了避免风险,我们的建议是赠与协议还是要签。)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要注意了:只和子女签订赠与协议的话,存在一定风险,有可能依然被认定是赠与夫妻双方。

这个时候父母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作出安排:要么大大方方表示这钱是给子女一方的或完全不说这款项是给夫妻俩的;要么签订赠与协议时去做一下公证,因为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容易被推翻(相当于给赠与协议的效力加了一层砝码)。

最后,还要记得在出资前或出资时就要签订赠与协议,发生争议的时候要能举证。

热问|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姓名,算不算共同财产?

近日,河北沧州的赵先生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他与妻子结婚后,将该房子的房产证进行变更,增加了妻子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赵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赵先生想了解的是,自己在婚前所购房子的产权证上增加妻子的名字,离婚时是否要对半分?

解答:

针对赵先生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韩艳艳律师表示,不要认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就理应享有该房屋部分产权利益,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判断。比如,如果男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女方还贷,婚前部分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有女方的份额。如果男方在婚前已全款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一般也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事实上,在实际的离婚官司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到女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照顾女方的权益。前不久,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男方在婚前购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后来,双方决定离婚,为了分割财产闹到法院。法院认为,因为男女双方争议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所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房产

韩艳艳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最好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婚前财产一定要尽量约定明朗,即便是经过公证的协议,还有可能出现特殊原因而撤销,切勿认为“房屋产权证加上名字属于自愿赠与,一律分一半”。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陈荻雁

热问|夫妻婚后共同购房,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

近日,关于婚后房产处置的问题给王女士增加了很多烦恼。王女士称,自己已经和丈夫结婚多年,婚后购得一处房产,目前该套房产还处于还房贷状态,房产证上署的是王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最近因为夫妻感情问题,王女士担心丈夫在瞒着自己的情况下把房子卖掉。她向新京报记者咨询,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其中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

解答:

针对王女士提出的问题,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曹雁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处分”,如房产的买卖,需夫妻双方同意。这就可以说明,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曹雁律师进一步介绍,夫妻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但实践中也存在房屋被单独买卖的风险。如果买方对房屋所有权情况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这就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相关规定,买卖房屋的行为有效,房屋就无法追回。但此时卖房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如果买方明知或应该知道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出资购买,则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可以凭结婚证、购房材料等证据向法院诉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王心

近日,关于婚后房产处置的问题给王女士增加了很多烦恼。王女士称,自己已经和丈夫结婚多年,婚后购得一处房产,目前该套房产还处于还房贷状态,房产证上署的是王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最近因为夫妻感情问题,王女士担心丈夫在瞒着自己的情况下把房子卖掉。她向新京报记者咨询,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其中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

解答:

针对王女士提出的问题,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曹雁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处分”,如房产的买卖,需夫妻双方同意。这就可以说明,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曹雁律师进一步介绍,夫妻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但实践中也存在房屋被单独买卖的风险。如果买方对房屋所有权情况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这就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相关规定,买卖房屋的行为有效,房屋就无法追回。但此时卖房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如果买方明知或应该知道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出资购买,则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可以凭结婚证、购房材料等证据向法院诉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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