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在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后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仲裁裁决未支持王先生全部请求,王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等。
试用期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双向选择,试用期内劳动者薪资可以低于转正工资。企业经考察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因此,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对于规范约定试用期,企业需要知道哪些?
1. 试用期待遇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实践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试用期内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及不缴纳社保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别是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该期间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全额赔偿责任,最终结果得不偿失。
2. 试用期约定
是否适用试用期及其期限长短均受法律严格限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实践中企业超出法定上限约定试用期、单方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又“反复进行试用”的操作均不可取。
3. 试用期解除
不少企业误以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开除员工,显然属于重大误区。试用期内解除权的行使仍然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只有法律明确赋予企业解除权的情况下方属合法解除。
企业应特别注意对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的解除权行使,企业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成立,同时解除行为应在试用期期满前作出,否则均会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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