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吗?

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担保人仅能向债务人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追偿;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不当得利)

1.担保人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保,担保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答题模板。一般问题会问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或者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或向其余担保人追偿?

连带按份共同担保就是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比如说债务是100元,该笔债务有两个担保人A和b,A和债权人约定只承担40%的担保责任,b和担保人约定只承担60%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行权时,只能按照份额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如果是按份共同担保的情形,我们来这样回答。担保人1与担保人2都与债权人约定了承担责任的份额,构成按份共同担保,债权人应按照约定份额实现债权,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1应承担多少份额的担保责任,有权要求担保人2承担多少份额的担保责任。担保人1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向担保人2追偿,按份共同担保,各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法条为担保制度解释13条。

关于担保这里的代位求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能不能按照分担份额比例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担保物权,要看担保人之间能不能互相追偿。如果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担保人可以按照分担份额比例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担保权,否则则不能。

该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在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均破产的情况下,面对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处双重受偿的问题,是否可以在担保人代位追偿时认定其为劣后债权,以形成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

实践中在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时,债权人有权起诉债务人,也有权起诉担保人,通常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但本案中,因债务人已无法联络,考虑到诉讼时间和清偿能力等问题,便只起诉了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保证人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才可单独起诉保证人。

4.第三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互相追偿,都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担保物权。但是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了承担共同担保责任或者明确约定了可以追偿的,或者在同一合同中签字、盖章(推定),则可以互相追偿。

如果是非按份共同物保的情形,我们来这样回答。先回答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然后再回答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之后,可以任意请求担保人1与担保人2承担责任,无顺序限制。担保人1与担保人2未与债权人约定实现债权的份额,在有债务人物保时,应先就债务人物保实现债权。担保人1与担保人2构成非按份共同担保债务人物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任意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由于担保人1与担保人2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有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因此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法条为担保制度解释13条。

关于担保人的免责事由。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能承担债务时,也就是在债务人被起诉、强制执行仍然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3,债权人或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例如,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明知抵押物为法律禁止抵押的标的物的情况下,仍然订立抵押合同。此时,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1/2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属于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承担责任的的第二顺位,先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担保人承担责任。责任承担后,无条件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余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责任。另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当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有拒绝债权人请求偿还的权利。而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在民间借贷中,许多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缺乏了解,碍于情面随意签字,殊不知,当担保人签下名字时,一旦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债权人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无过错,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过错,或二者均有过错。如债务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欺诈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此时,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无条件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颁布后重新作出调整,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相互追偿:一为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二为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除此之外,担保人之间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追偿。在追偿顺序上也做出了改变,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各担保人之间相互分担。

关于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的问题,民法典作出了重大改变,各位读者一定要注意。民法典之前,《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也就是说,即便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仍然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要求平均分摊担保份额,甚至越过债务人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保证方式不同,债权人起诉的对象也不同。一般保证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或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直接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3)担保人未约定相互追偿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全体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捺印的,担保人之间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债务人进行合同诈骗的,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范围来认定责任,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过程中,担保人对此并不知情,那么担保人不构成犯罪。但是担保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担保人只需要在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的责任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担保人之间如果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则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没有顺序要求,否则应该先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足的部分再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范围超出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仅能向债务人追偿“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超出部分,可以基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务人不还款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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