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兰玉梅
来源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阿方和小美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阿方为了让小美不要有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经营婚姻,与小美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协议约定“婚前阿方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和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小美提出离婚,协议无效”。但在协议签订一年后,二人发觉爱情的甜蜜已被婚姻中的家务琐事冲淡,还经常因此发生矛盾,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曾经在爱河中的二人最终对簿公堂,小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阿方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分割财产一事还是心存疑虑。
那么,在小美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保婚”协议会因为小美的起诉而一定无效吗?房子和车小美还能分到一半吗?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约定的房产和车辆为共同财产,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小美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小美个人所有,对小美、阿方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
【律师释法】
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阿方无相反证据证实小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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