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网站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并取得该资格;
2、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3、税务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4、当地海关备案;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
6、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
7、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8、办理异地备案关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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