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员工,任保安一职。2020年10月2日晚19时30分左右,李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某公安分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5日,但李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是,那么,李某可以在此情况下申请暂缓执行吗?
律师解答
所谓“暂缓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予执行,而不是不再执行。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交付执行。但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也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
那么申请暂缓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由此可见,暂缓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3.提供合格的或交纳保证金。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斗殴。因此,李某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提下,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李某符合暂缓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就可以作出对李某暂缓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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