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
强奸罪严重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对妇女造成了影响终身的阴影,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强奸罪的判定条件都有哪些。
1、行为对象:“妇女”
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罪等),数罪并罚。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胁迫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3、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4、责任要素:故意
5、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强奸罪,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
总之,应对强奸罪的判定条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强奸罪的判定条件的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法务时刻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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