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期间哪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通知共列举了七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约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抢夺、、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四)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五)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六)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七)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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