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病假期限为多长
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02〕16号),上海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可享有一定程度的医疗期(即病假),其具体标准如下:
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3、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且长于上述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约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即在计算连续医疗期的时候,不把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剔除。
二、怎么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如下: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4、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包括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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