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已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1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省防震减灾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先后出台多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并修订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省防震减灾条例》必须根据这些情况及时修订,以解决其与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省防震减灾条例》在实施中,也存在对近年来**省积极推进的地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地震灾害防治、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估、城市活动断层探测等工作没有相关规定等问题,部分条款亟需进行完善,以满足**省防震减灾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本次条例的修订为推进**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一是将***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及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核心要义写入条例,贯彻落实到防震减灾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能的法律责任,为市县人民***提高本地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提供了法理依据。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了对**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的制定程序和区域评估成果的使用,对进一步强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法制监督及全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信息来源:**省地震局)
附:修改决定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2021 年 4 月 1 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防震减灾条例
1.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提高本地区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2.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其他重要建设工程”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已由***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的,可以直接采用区域评估中有关地震区域评估结果作为抗震设防要求。”
3.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
此外,对本条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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