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查证确实存在体罚行为的,教育部门和学习可以对该老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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