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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