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
第44条规定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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