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较高,而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便捷补充方式,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普遍存在,当事人之间往往碍于情面只是口头约定。但依据口头约定,仅有转账凭证,法院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呢?
民间借贷案件是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多、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的民商事纠纷,证据提交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事实认定至关重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须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若原告只提供转账凭证,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时,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借贷双方的关系除了要求其在资金偿还数额、利息、期限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物交给借款人,只有这样,借贷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借钱易,要钱难;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借钱时要写好借条。当有人向你借款时,无论是朋友还是亲戚,都应树立证据意识,明确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支付方式最好选择银行或微信转账方式,在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加以备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记录、催收聊天记录等证据,确保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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