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当中规定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而且股东大会正常情况下是由董事长主持的,如果董事长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在董事会没有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情况下,监事会也可以召集股东大会。关于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规定是什么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董事会是有权利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大会通常是一年一次,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之前,应该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提前20天通知股东。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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