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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此前,苏州陈某发现有名陌生男子在撬自家房门,怀疑是小偷,赶紧向物业求助。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秦某跳入河中,被救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秦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九稳说法】
虽然本案件的具体细节不清,但是从新闻报道看,物业公司追赶小偷秦某的行为与秦某跳河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本案的关键。
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前者是指一种自然的、客观的因果关系,是生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概念;后者则是从法律的角度判断,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只有以一般人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没有物业保安的追赶,秦某不会逃跑并跳入河中,也就不会溺水身亡,因此可以肯定物业保安的追赶行为与秦某最终的死亡结果存在客观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民事侵权责任时,需要考察的是法律因果关系,从而确定具体的归责主体。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经验水平判断,追赶小偷本是小区物业保安的职责所在,并且在追赶过程中,保安并未使用殴打、伤害等暴力行为,因此保安追赶秦某不存在过错;秦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在能够理解自己跳河的行为意义和预见跳河后果时,仍选择跳河,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故综合全案判断,物业保安追赶秦某与秦某逃跑跳河溺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物业保安无需对秦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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