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婚姻财产分割骗局揭秘案例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婚姻财产分割骗局揭秘案例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主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审民事案件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之后,原被告只要有一方上诉,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审理认为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均正确,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部分案件是这种结果。

因为第一审法院不能保证绝大部分案件的正确性,是要问责的。

如果第二人民法院发现审判程序有错误,或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则撒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但司法实践中极少,因为这样不利于下级法院改正错误,提高办案水平。

只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才直接改判,这种案例是少之又少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考试案例题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   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

”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那么:   (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   (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

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

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

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

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   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

”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那么:   (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   (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法律 教育网   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

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

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

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

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财产分割骗局揭秘案例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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