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为:律师先与看守所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会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看守所同意后,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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