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录用为由解聘,但是入职两个月内,公司并没有告知考核的标准,以一次转正述职报告为由考核,我的上级领导的评分也是合格的,人事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不打算赔偿。请问律师,企业的这种行为合法不,是否可以提请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合法,企业需要提供在入职时已向员工明确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等证据佐证材料,以及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事实,如果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缺乏具体的证据材料和合理理由,属违法解除,可以提请仲裁要求赔偿金。
文章来源:www.523it.com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章来源:各地高院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d31C2pXUQFVB1Y.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