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关系间就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款,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协议,在诉讼中是否可以据此确定财产归属和相应的给付义务?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许某与被告郭某因家庭纠纷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许某要求郭某分期给付其十万元,郭某拒绝给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原来,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家庭处理及家庭经济协议》,其中对房屋分割部分约定为:房屋及附带车位、储藏室归郭某所有,并由其负责偿还,同时为补偿许某已还房贷的部分,郭某同意分四次共给付许某10万元。
现许某要求郭某支付该款项,但郭某却辩称,算上其父亲帮许某家装修的工钱、女儿上私立幼儿园产生的差价以及其母亲带孩子产生的误工费,已经远超10万元,所以相抵,其不应当给付该10万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家庭房产处理及家庭经济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许某据此要求郭某分期给付10万元,应当予以支持。对于郭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最终,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判决郭某分期向许某给付十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自行商榷签订书面协议,有效减少了中财产的争议,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值得提倡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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