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闲置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在之前建设用地的相关文章中,我们提到关于土地的分类其实有几种说法。但是所包括的内容是一致的。而闲置土地在归属中,属于建设用地。

在目前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土地资源作为很重要宝贵的资源,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而闲置土地又是这是土地需求矛盾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处理闲置土地的问题上,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那么到底什么是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怎么处理的?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根据一般情形、建设面积、投资额三个不同核定标准有以下三种情况均属于闲置土地:

1.一般情形。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也就是说:在签约的合同中标注的动工日期是2020.1.1,但是到2021.1.2日都还没动工,那么这个土地就是闲置土地啦!

注:【动工开发日期】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其中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所以,动工开发日期会出现在几个地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交地确认书。

交地确认书示例,图源网络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示例,图源网络

土地划拨决定书示例,图源网络

2.建设用地面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这里的面积是指:建筑基底面积)

3.投资额。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注:【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范围:

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也就是指在拿到土地之后建设所投入的税后资金。总投资额在拿地的时候就会标明。

满足以上三个类型中的任意一个均属于闲置土地。

那么当建设用地变成闲置土地之后,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第一:属于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

我国《闲置土地处理法》中规定:

(1)1年≤未动工开发时间<2年:征缴土地闲置费。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①在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30日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注:【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20%

这个闲置费是一次性付清的,也就是在你缴纳了土地闲置费之后,你还有一年的时间来补足开发建设的条件。

(2)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以上的影响是基于公司自身的因素所导致的。但是如果是政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综合原因导致的则是另外的处理方式。

第二: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的: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由以上任意一种原因导致的闲置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当我们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最后: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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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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