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的增资行为无效,侵犯优先认缴权对应的增资行为无效,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增资行为无效,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增资行为无效,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的增资行为无效。
依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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