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调解,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
2、诉讼调解,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
3、仲裁调解,即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4、人民调解,即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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